上政学报 | 龚 涛: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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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龚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元宇宙与沉浸式网络游戏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具有连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经济体系。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度,元宇宙可以分为中心化、部分去中心化以及去中心化3种架构。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应坚决予以禁止,但禁止任何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切断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经济连接点,应允许去中心化程度较弱的其他数字货币存在。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 NFT)为数字财产提供了一种去中心化的确权和流通方式,但NFT 在元宇宙内发挥的作用有限,应警惕资本的过度炒作。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mous Organization, DAO)革新了元宇宙的治理模式,但完全去中心化的用户自治会导致法律责任主体缺失。从长远来看,真正有发展潜力的是部分去中心化元宇宙或中心化元宇宙。
关键词
元宇宙;去中心化;数字货币;NFT;DAO
引用格式
龚涛:《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治困境与出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
目次
一、元宇宙的基本构造
(一)元宇宙的样态与本质
(二)区块链与去中心化元宇宙
二、货币去中心化的困境与出路
(一)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困境
(二)元宇宙货币的路径选择
三、财产去中心化的误区与澄清
(一)NFT的概念澄清
(二)NFT的重新定位
四、管理机构去中心化的困境与出路
(一)DAO及其治理困境
(二)DAO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
五、结 语
一、元宇宙的基本构造
(一)元宇宙的样态与本质
一般认为,“元宇宙”(Metaverse)一词源自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在这本书中,斯蒂芬森描绘了一个暗淡的世界,全球经济崩溃后,政府权力极度萎缩,社会被私人组织和企业所统治,在尖端科技与野蛮低俗相混杂的现实社会之外,还存在一个广阔而自由的虚拟空间——元宇宙。人们通过佩戴终端设备访问元宇宙,每个人在元宇宙中都拥有自己的“化身”,人们可以在这里生活、工作和娱乐,创造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自《雪崩》出版以来,“元宇宙”的概念在科技领域一直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人们对虚拟空间的憧憬和向往与日俱增,这催生了《黑客帝国》《盗梦空间》《头号玩家》等广受欢迎的科幻电影,也造就了《第二人生》《模拟人生》《我的世界》等风靡一时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为人们对于元宇宙的幻想提供了现实样本,实际上,目前开发元宇宙平台的也主要是游戏企业。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此类游戏中,玩家可以扮演某个虚拟角色并控制其在游戏世界中的活动。网络游戏完成了对现阶段虚拟世界的构建,这对推动元宇宙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实现身临其境的游戏效果,扩展现实(XR)技术应运而生,它包括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混合现实(MR)技术,这些技术解决了人类进入元宇宙的硬件设备问题,从而模糊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尽可能地消除了人类的游戏感和角色疏离感。在“网络游戏+扩展现实”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可以想象元宇宙的基本样态。
但目前元宇宙仍处于概念先行的阶段,只有雏形,并无成形意义上的元宇宙平台,也没有公认的权威定义。概观之,不同学者或机构对元宇宙的定义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元宇宙赖以建立的技术基础,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扩展现实、数字孪生、5G、Web 3.0等新兴数字技术;二是元宇宙拟达到的技术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⑴永续性,即元宇宙不会重置、暂停或结束,而是无限期地运行;⑵同步性和实时性,即每个人在元宇宙内都可以获得实时体验;⑶真实性和沉浸性,即元宇宙可以连接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让人们获得真实的体验感;⑷互操作性,即不同元宇宙平台中的数据、数字资产等可以相互联通。总而言之,元宇宙集成了各种新兴数字技术,从而能形成一个功能更加强大的系统,能实现过去单项技术难以实现的综合功能。但这种理想化的元宇宙仍然面临着诸多技术上的障碍,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沉浸式的网络游戏和元宇宙之间是否有本质性的差别呢?不少学者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这一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元宇宙的本质是一个社会,元宇宙中的社会并非个体简单的集合,而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实体,人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存在,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元宇宙的本质是真实主体在虚拟情境中交互所产生的关系网络,理解虚拟空间的基本尺度是各个主体和节点之间的作用距离和关系结构。元宇宙的真正发展前景就在于它的社会属性,或者说社区、共同体或生态系统属性,这种属性使得元宇宙同单纯的网络游戏区分开来。但实际上,目前许多网络游戏都有公会、帮派、组队等社交系统,玩家可以在游戏内交流、聚集乃至建立亲密关系,需要遵循社区内的规则,俨然是一个虚拟社会,如果玩家戴着VR眼镜,身临其境地进行游戏,游戏就成为元宇宙了吗?显然不是的,所以从宏观的社会关系角度理解元宇宙的本质是不够精确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它是指人们相互间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于元宇宙。在元宇宙内,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一定的虚拟生产资料,通过在虚拟世界的劳动创造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商品,通过出售虚拟商品获得数字货币,并通过数字货币购买所需的虚拟商品,最为关键的是,此类数字货币在现实世界同样具有购买力,或者能够兑换为现实世界的法定货币。可以说,元宇宙的本质是连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经济体系,如果没有这样的经济体系,所谓的“元宇宙”实质上也只是沉浸感和真实感较高的网络游戏罢了。
(二)区块链与去中心化元宇宙
不少学者误以为元宇宙必然是去中心化的,而且认为去中心化是元宇宙治理的显著优势。实际上,从基本架构来看,元宇宙可以分为中心化、部分去中心化、去中心化3种架构,而去中心化也不一定是一种优势。元宇宙是否去中心化,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去中心化,与区块链在元宇宙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密不可分。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它由众多记录一定信息的区块组成,这些区块按照各自产生的时间顺序通过加密技术链接在一起形成链条。每个区块都包含前一个区块的信息,因此,任何区块中的数据都不能在不改变后续所有区块的情况下进行更改。区块链的所有信息同时保存在所有的服务器(节点)中,即使部分节点失效,只要仍存在一个正常运行的节点,区块链主链数据就可完全恢复而不会影响后续区块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从而实现了在无须信任单个节点的情况下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可信任系统。因此,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核心特征之一,基于区块链的元宇宙项目也具有了去中心化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区块链都有典型的去中心化特征,例如,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则是中心化的区块链,基于这些区块链的元宇宙是部分去中心化或者中心化的元宇宙。当然,元宇宙项目也可以不以区块链为基础进行构建,此类元宇宙一般是中心化的元宇宙。
区块链在元宇宙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一,区块链为元宇宙中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数据隐私保护提供了便利。目前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交互需要先注册平台账户,而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用户通过公私钥的签名与验签机制相互识别数字身份,可以端到端地传递信任,从而可信地验证身份,无需在互联网平台开户,这使得用户在不同的元宇宙中保持身份的同一性成为了可能。为给用户提供尽可能好的体验,元宇宙需要收集大量敏感信息,例如用户的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活动轨迹、浏览记录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区块链及其认证、访问控制和共识机制使得用户能够完全控制其数据,决定其数据被谁使用、具体用途和使用范围,从而有效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第二,区块链有助于元宇宙中的数字财产确权,并促进数字财产交易。由于无形财产难以像有形财产一样被权利人所控制,无形财产的权属问题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纠纷,而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和不可复改性可以清晰地表明数字财产的权属,从根源上避免此类纠纷。由于不同元宇宙之间的数据互操作性有限,一个元宇宙内的数字财产便难以流通到另一个元宇宙内,但基于同一区块链的元宇宙之间很容易实现财产的相互流通,即使是基于不同区块链的元宇宙,也可能通过跨链协议交换数据从而实现财产流通。这种流通性使得确定数字财产的价值成为了可能,否则,元宇宙中的资源或商品的价值便很难得到认可。最重要的是,区块链提供了数字财产交易的媒介——数字货币,没有数字货币的参与,元宇宙内的财产交易便难以进行。第三,区块链为元宇宙中的用户投票及决策执行提供了便利。投票是区块链技术在元宇宙治理中的典型应用,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共识验证、不可复改等特点,可以低成本高效地实现在元宇宙内进行选举、对特定议题进行表决等目的。智能合约技术为投票结果的执行提供了保障。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旨在根据合同条款自动执行、控制或记录事件和操作。一旦将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上,其代码便不能再进行修改,合约内容及其执行过程对所有节点都透明可见,满足条件后,合约中的所有条款都会自动执行。这使得在元宇宙内建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成为可能。总而言之,区块链及其去中心化特质为元宇宙注入了无限的可能,但与此同时,它也给元宇宙治理带来了难以克服的法律问题,人们对去中心化元宇宙的认识也存在众多误区,去中心化可能并不是元宇宙的最优解。根据元宇宙项目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同环节,可以将去中心化元宇宙分为货币去中心化、财产去中心化、管理机构去中心化等类型,下文分别论述。
二、货币去中心化的困境与出路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本质是连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经济体系,而货币体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从理论上来说,元宇宙中流通的货币存在4种可能:中心化数字代币、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部分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中心化数字代币是指平台发行的仅可用于平台内消费的虚拟“货币”,用法定货币购买中心化数字代币后一般不可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因而它不具有货币属性,例如腾讯Q币、盛大点券等。私人数字货币是指一系列由私人机构发行的以数字货币命名的数字资产及其衍生品,根据赋值方式不同,在公有链上发行的私人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区块链系统并在该系统内产生和使用的完全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另一类是在区块链上发行、运营并受链外资产支持的私人数字货币,又称稳定币,它兼具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特征,因而属于部分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如天秤币(Libra)、泰达币(USDT)等。此外,由于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因而在联盟链上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属于部分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但无论是哪类私人数字货币,都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不具有法偿性。法定数字货币,也称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一国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具有法偿性。
(一)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困境
在去中心化元宇宙中,流通的主要是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它可以直接在不同用户之间点对点地流动,不受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中心化机构的干预和控制,因而是一种效率更高的支付媒介。与现金跨境转账或不同币种转账等程序相比,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转账的手续费通常也比较低,因而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支付媒介。更重要的是,区块链的不可复改性保障了交易安全,除非某一主体掌握区块链中超过半数的算力,否则所记录的交易信息不会被复改、损坏或丢失。
但与此同时,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方面,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极高的信用风险。它以民间信用为基础,能否在一定范围内作为货币使用完全依赖于相关群体的自发认可,这种信用基础是脆弱的、不稳定的。即使是全球投资者普遍认可的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其支付能力也极不稳定。以比特币为例,2013年10月,一枚比特币的价格不到200 美元,2021年11 月飙升至6.4万美元,而2022年11月又跌至1.6万美元。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大的资产泡沫之一。另一方面,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它的匿名性可能被洗钱犯罪所利用,快速化的支付结算和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更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非法资金极易通过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实现跨国流动。此外,由于发行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门槛很低,不法分子可能打着发行此类数字货币的名义骗取财物、组织传销或非法集资。而且,允许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流通意味着主权国家不得不向私人让渡一部分货币发行权,此类货币还可能发展为超主权货币,从而挑战各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冲击既有的金融体系。
鉴于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众多风险,我国对此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态度。例如: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 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视为非法融资行为;2021 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更是严格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二)元宇宙货币的路径选择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国不仅禁止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而且禁止任何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直接切断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体系上的连接点。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不可能诞生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所谓的元宇宙项目只会停留在沉浸式的网络游戏阶段。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主要来自其完全去中心化的特征,所以对于去中心化程度较弱的其他数字货币,我国可以适度放宽监管,从而为元宇宙的发展创造环境。
在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以外,还有3种可行的选择:第一,允许私人机构发行可承兑的中心化数字代币。这是法律和技术障碍最小,也是初始阶段元宇宙项目内最常见的货币,例如《第二人生》内的“林登币”,以及Roblox内的数字代币Robux。与多数网络游戏数字代币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平台承诺所发行的数字代币可以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用户既可以用法定货币购买数字代币用于元宇宙内的消费,也可以通过创造、出售虚拟物品来赚取法定货币。可承兑的中心化数字代币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超市购物卡,用户充值购买后可以在元宇宙内使用“购物卡”消费,并且可以将“购物卡”的余额退款提现,区别在于用户在元宇宙这个“超市”内可以创造、出售虚拟物品来增加“购物卡”的余额。中心化数字代币拥有便捷、交易效率高的特点,但存在不可匿名、通胀贬值等缺陷。而且这对元宇宙平台的承兑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元宇宙平台必须具有庞大的资金储备才能满足用户兑换法定货币的需求。一旦元宇宙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用户的资金安全便难以得到保障。第二,允许有资质的私人机构发行部分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其一是稳定币。稳定币是为了调和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币值不稳定和传统货币难以满足数字世界交易需求的矛盾而出现的,它与现实中的资产(例如美元、人民币、黄金)相锚定,因而币值基本保持稳定。用户可以向发行机构将稳定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在交易所出售稳定币换取法定货币,因此,监管部门可以与发行机构或中心化交易所合作,在货币兑换环节介入监管,从而将风险保持在相对可控的范围内,但是仍然存在用户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出售稳定币从而逃避监管的风险。其二是基于联盟链的数字货币。联盟链相对于公有链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节点准入控制与国家安全标准支持,确保认证准入、制定监管规则符合监管要求,在可信安全的基础上提高交易速度。也就是说,接入联盟链的每个私人机构都处于国家监管之下,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私人机构对于用户的身份予以核实,对于大额可疑交易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从而防止洗钱、诈骗等违法活动。第三,国家建立主权区块链,发行法定数字货币(CBDC),并允许私人机构在主权区块链上开发元宇宙。由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不能适应主权国家中心化的货币发行需求,主权区块链便成为了可行的替代方案,它是指由主权国家主导、由私人机构参与建设的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的多中心架构的区块链形态,CBDC是主权区块链的具体应用。2019年末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逐步开展我国的CBDC即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未来在元宇宙内流通CBDC便有了可能。由于CBDC定位等同于现金(M0),持有者无须再次进行兑换,从而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国家对主权区块链的主导作用也可以更好地防止洗钱和腐败等犯罪行为,并更有效地落实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以主权区块链为基础发行CBDC 和开发元宇宙,对国家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一旦主权区块链存在的漏洞被黑客攻击成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国家需要在区块链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区块链技术趋向成熟化、稳定化,保护数字人民币在流通中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三、财产去中心化的误区与澄清
区块链为元宇宙内的财产提供了一种去中心化的确权和流通方式,即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NFT是一组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信息,它可以链接到特定的客体,并记录创建者、创建时间和交易情况等信息,区块链的不可复改性确保了这些信息的真实性。NFT拥有唯一的数字标识(Token ID),且一般不可分割,这是它与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通证(Fungible Token,简称FT)的主要区别。目前已有一些所谓的“元宇宙”项目引入了NFT,例如在The Sandbox中,用户可以自行创建虚拟物品并将其制作为NFT,也可以使用基于以太坊的数字货币SNAD币购买被制作为NFT的土地。这些“元宇宙”项目大肆宣传NFT的独特性、稀缺性,将NFT炒至“天价”。
在资本炒作之下,NFT被普遍认为是未来元宇宙内财产和商品的主要形式,将成为构建元宇宙经济基础。例如,元宇宙内虚拟物品的创作者可以通过将其制作为NFT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创作时间,无论NFT经过多少次交易都可以清晰地追溯到这些信息,其效果远超现实世界的签名、盖章、印戳,且难以被篡改。NFT的唯一数字标识与艺术品的独特性不谋而合,因而被广泛应用于数字艺术品领域,用以验证数字艺术品的真实性。此外,NFT还极大地便利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追续权。由于艺术品原件往往只有一件,艺术家一旦出售原件便再难以获得报酬,追续权则确保了艺术家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目前,国际上主流的NFT 交易平台都允许艺术家从其NFT艺术品的转售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但实际上,这些观点根源于对NFT的认知误区,或多或少夸大了NFT的积极作用,而忽略了其带来的法律和金融风险。
(一)NFT的概念澄清
首先,从技术上来看,NFT与FT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以至于需要法律予以区别对待。在以太坊区块链发行数字通证需要遵循特定的以太坊征求意见提案(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s,简称ERC)标准,目前主流的NFT是基于ERC-721 标准发行的有唯一数字标识且不可分割的通证,而泰达币等FT是基于ERC-20标准发行的可分割的通证,它们均属于广义的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如果将FT 类比为普通的纸币,那么NFT就类似于印有不同编号和图案的纸币。一些新ERC 标准的出现更是模糊了FT和NFT的界限,例如基于ERC-1155标准可以发行可分割的NFT。可见,“炒NFT”与“炒币”没有实质差别,以The Sandbox 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元宇宙”,本质上仍然是“炒币”平台,而非具备“元宇宙”应有功能和体验的产品。前文所述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样存在于NFT中。
其次,NFT与它所链接的特定客体是不同的。NFT所链接的客体根据产生形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数字化处理的现实中存在的有体物,例如用博物馆藏品制作的NFT;二是本身就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无体物,例如用数字音乐、数字图像制作的NFT。NFT的作用是链接到这些客体并记录相关信息,而不能认为NFT就是客体本身。同一个客体可以制作成无数个NFT,尽管每个NFT 的标识都是不同的。为确保一个客体仅有唯一的NFT,一些NFT交易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将同一作品重复上链,但仍然存在不少违反协议重复制作NFT的情形。此外,实践中存在大量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客体制作的NFT,由于区块链的不可复改性,这些侵权的NFT无法被删除。
再次,NFT不是所链接的特定客体的载体。无体物总是要附着于一定的载体才能被人类观察和使用,例如绘画需要附着在纸上,音乐需要附着在唱片上。由于NFT所链接的客体是数字化的图像、声音或视频等无体物,很多人误认为NFT就是这些客体的载体。但实际上,NFT仅仅是链接到这些客体,它们的载体是NFT创建者上传和存储NFT的服务器。由于区块链的存储空间有限、存储费用较高,目前的NFT项目大多将NFT存储于区块链上,而将所链接的客体存储于区块链之外,这就导致虽然NFT是无法篡改的,但所链接的客体可能被篡改甚至损毁。所以NFT 并不能确保数字财产永存,例如一个“元宇宙”内的道具被制作为NFT,一旦“元宇宙”项目终止、服务器停止运行,即使NFT并未改变,也无法访问该道具。
最后,持有者对于NFT及其所链接的特定客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一方面,持有者对于NFT应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NFT自身的非同质化、唯一性、永存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持有者掌握私钥便可排他地支配NFT,而且区块链使得NFT交易信息被完整记录、不可篡改并对所有节点公开,解决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问题。另一方面,持有者对于NFT所链接的特定客体享有访问权。可以把NFT比作一把钥匙,把NFT所链接的特定客体比作壁画,把存储该客体的服务器比作雕刻着壁画的房屋。NFT的持有者并不享有壁画和房屋的所有权或著作权,但是他可以自由地使用钥匙进入房屋来欣赏壁画。也就是说,NFT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凭证,持有者依据该凭证可以访问特定客体。
(二)NFT的重新定位
在把握前述NFT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可以发现NFT对于元宇宙中数字财产的确权和流通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第一,NFT本身没有真正的稀缺性(仅仅是数字标识唯一)也没有价值,其价值主要来自所链接的特定客体,用户想要交易的也是所链接的特定客体,所以用户完全可以越过制作NFT的环节直接进行交易。第二,NFT的确可以记录交易信息、防止权属纠纷,但中心化的元宇宙平台同样可以承担这一功能,而且这种方式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只要平台的信誉有保障,就无须担心信息篡改问题。就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几乎不会担忧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篡改交易信息。第三,尽管NFT可以促进数字财产在不同元宇宙之间的流通,但这仍然需要不同元宇宙在底层协议和标准上的兼容性,实际上,如果不同元宇宙相互兼容,通过数据可携带权也可以解决数字财产的流通问题。
NFT在数字艺术品领域的应用也被资本炒作所“神化”。“NFT可以鉴别数字艺术品的真伪”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任何数字艺术品本质上都是一串代码,可以无限复制,并无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别,因此没有真伪之分。有些人追求情感意义上的“原件”,认为“复制品”缺少艺术品的即时即刻性,即它在问世地点的独一无二性。但严格来说,数字艺术品的创作者在自己的电脑上创作作品后,该电脑保存的代码才是“原件”,当作品被上传至平台并制作为NFT后,NFT所指向的是平台服务器所保存的代码,依然是“复制品”。此外,通过NFT对虚拟物品行使追续权也是多此一举的,中心化的元宇宙平台通过技术上的设置完全可以实现让创作者就虚拟物品的每次交易获得报酬,所以行使追续权与NFT本身是没有关系的。
综上所述,目前一些NFT交易平台对NFT有大量不实的炒作,极易误导社会公众投资和购买,由此引发了损害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对此,应通过广告法予以规制,严禁NFT交易平台宣传或暗示NFT具有独特性或稀缺性,承诺投资回报或升值空间,并应在出售NFT前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此外,NFT还具有去中心化私人数字货币的固有风险,即违反目前我国关于禁止私人机构发行数字货币的规定,且NFT的匿名性可能被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此类风险同样需要通过弱化NFT的去中心化特征来解决,可以允许私人机构在私有链或联盟链上发行NFT,或者在国家建立主权区块链后,以此为基础发行NFT,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四、管理机构去中心化的困境与出路
在互联网平台中,平台企业通常扮演着中心化的“统治者”角色,平台企业对于提供基础服务、维护平台秩序、惩戒违规用户、选择未来发展方向等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平台企业往往“凌驾”于用户之上。在去中心化元宇宙中,基于区块链的投票机制使得用户能够很容易地对一些经济方案进行投票,智能合约技术则确保了投票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用户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而不依赖于中心化的元宇宙平台。
(一)DAO及其治理困境
DAO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系统,它使用户能够通过部署在区块链上的一套自动执行的规则进行协调和自我治理。DAO的代码是完全公开、透明的,其运行由全体用户共同控制。2016年,首个DAO项目诞生于以太坊区块链,名为The DAO,它奠定了DAO的基本样态。The DAO需要以太币来维持运行,投资者将以太币发送到The DAO的智能合约地址后,The DAO会创建同等数量的代币(Tokens)发送给投资者,这些代币代表着投资者的投票权和分红权,代币可以在以太坊区块链上自由转让。The DAO本身并不制造产品、编写代码或开发硬件,它需要承包商(Contractor)来完成这些目标。任何持有代币的投资者均可向The DAO提交项目提案,从而成为承包商。其他投资者可以就提案进行投票,若一定时期内赞同者达到一定数量,提案即获得批准,The DAO会将以太币转移给该项目的智能合约。The DAO通过项目盈利后,再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代币数量分红。由此,The DAO建立了一套去中心化的、可信的区块链投资机制。
目前已有一些“元宇宙”项目在尝试通过DAO进行治理,Decentraland便是一个典型例子。与The Sandbox相似,Decentraland中的虚拟土地也被制作为NFT,这些虚拟土地永久归用户组成的DAO所有。用户可以使用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的数字货币MANA购买虚拟土地,同时,MANA也代表着用户在DAO中的投票权。用户可以通过DAO投票决定Decentraland的运作方式,包括允许或禁止哪些类型的可穿戴设备、内容审核、土地政策和土地拍卖等。Decentraland不受任何中心化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也就是说,任何单独的主体都无权改变Decentraland的代码、内容、经济机制等规则,或者阻止其他主体访问Decentraland、交易数字产品和提供服务。
DAO使得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内容共创、共治和利益共享成为可能,但DAO本身存在一些治理困境。首先是技术安全困境。DAO部署成功后,其代码便难以更改,且代码完全公开,这确保了DAO安全、透明地运行,但这也导致其代码一旦有漏洞便很容易被发现和攻击。例如2016年The DAO项目发起后,其代码漏洞被黑客攻击,被窃取了价值数千万美元的以太币,最终不得不执行“硬分叉”以挽回损失,导致原以太坊区块链分裂为“以太坊”和“以太坊经典”两条链。其次是参与度困境。DAO的目的是允许任何用户表达意见,然而,任何提案都需要用户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阅读,而且多数提案都可能包含难以理解的复杂代码。一方面,这会阻却大部分用户的参与,少部分“精英阶层”的意见最终会代替多数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当投票数达不到特定阈值时,DAO便陷入僵局,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再次是少数人利益保护困境。DAO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投票权与代币数量挂钩,因此,持有超过50% 代币的个人或团体便可以获得任何提案的批准,例如提案将DAO 的所有资产转移给自己,这直接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为预防这一风险,DAO通常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设立监管人(Curator),监管人有权决定何种提案可以进入投票程序,从而避免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的提案,但监管人实际上就是一个中心化的监管者,与DAO去中心化的愿景相悖;二是DAO分拆,即对某一提案投反对票的用户,可以提案成立一个新的DAO,并将其资金转移到新DAO中,但这会导致DAO不断分裂,与元宇宙统一、互联互通的理念相悖。最后是法律责任困境。以公有链为基础的DAO及其成员对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于DAO不受任何中心化组织的监管,监管部门无法改变其代码,也无法强迫DAO将资产转移给特定主体。同时,由于公有链的匿名性,监管部门也无法要求参与投票的DAO成员承担法律责任。当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人性邪恶的一面将暴露无遗。元宇宙内的DAO可能投票通过允许赌博、色情、暴力等行为的提案,而元宇宙的运营商也可能以用户自行投票改变代码、其无法干涉用户投票结果为由免于承担责任,元宇宙最终将成为堕落的“法外之地”。
(二)DAO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
DAO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弱化DAO的去中心化特征,即禁止以公有链为基础的DAO,而允许以联盟链、私有链或主权区块链为基础的中心化DAO或部分去中心化DAO,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对DAO施加必要的干预。在此基础上,便可进一步讨论DAO及其成员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与DAO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目前,学界对此存在“公司说”“合伙说”“信托说”“众筹说” 等观点。
“公司说”是DAO诞生早期的主流观点。这一观点认为DAO属于公司的一种形式,投资者就是DAO公司的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说”源于比DAO更早产生的概念“去中心化自治公司”(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DAC),DAC被认为是一种公开、透明、无腐败、自动化的公司治理形式,任何人只要购买DAC的股票即可参与分红和投票,DAO基本沿袭了DAC 的框架。有学者进一步认为,DAO可以以系列有限责任公司(Serie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LLC)的形式运作,SLLC起源于美国特拉华州,它是指将公司的财产或业务分为不同的系列,每个系列均以其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这与DAO投资一个个独立的项目极为契合。
“合伙说”,认为DAO符合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但在具体的合伙类型上,又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DAO内部不存在典型的层级结构,每个投资者都平等地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因此DAO是普通合伙。另一种观点认为,DAO属于有限合伙,DAO的发起人与投资者的组织地位、作用和权利都有所不同,前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DAO在理论上来说属于合伙型联营,因为责任的承担并非连带,而是成员之间各自独立。
“信托说”,认为DAO是商事信托组织。将数字货币发送给DAO并获得代币的投资者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他们有权投票选择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以及是否改变DAO代码的基本结构,同时也享有信托的收益权。被投票通过的投资项目的承包商是受托人,他们可以获得信托资产并决定具体运作方式,选择将哪些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与服务提供商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最终再将利润分配给受益人。
“众筹说”认为,区块链经济是技术依托下众筹的新的形态,DAO便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众筹(Crowdfunding)的新型股权众筹(We Finance),它与DAO凝聚共识的内涵、区块链技术内嵌的去中心化属性以及智能合约带来的自动化特征相契合。
实际上,无论是“公司说”“合伙说”,还是“信托说”“众筹说”,都无法与DAO完全契合,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找最为接近的组织形式。首先,DAO的任何成员均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否则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会极大阻碍用户参与DAO的积极性、抑制DAO的活力,而这正是“合伙说”的缺陷所在,因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伙,至少有一个主体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其次,“信托说”的缺陷在于未厘清DAO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和作为受托人的承包商均为DAO以外的独立主体,因而DAO既非委托人也非受托人。再次,“众筹说” 的缺陷在于忽略了DAO意志的整体性和经营的持续性,DAO 是否投资于某个项目取决于众多投资者投票形成的整体意志,且DAO持续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以获利,而众筹参与人仅根据自身意志决定是否投资于某个单独的项目。总的来说,“公司说”更符合DAO的基本特征,DAO相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投资者持有代币但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投票选择项目承包商并享受项目分红,类似于公司股东选举公司经理并享有分红权。
五、结 语
去中心化元宇宙所具有的身份匿名、数据安全、权属清晰、交易自由、决策民主、执行透明等特征,满足了人们对未来世界乌托邦式的幻想,因而极具吸引力。但去中心化元宇宙也存在挑战国家主权、扰乱经济秩序、逃避法律监管、责任主体缺失等困境,极易沦为“法外之地”。因此,绝对的去中心化无法实现元宇宙的治理目标,从长远来看,真正有发展潜力的是以联盟链、私有链或者主权区块链为基础的部分去中心化元宇宙或中心化元宇宙,而非目前大肆炒作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同时也要注意到,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元宇宙”所带来的泡沫危机远大于发展机遇,监管部门要警惕市场过度炒作数字货币、虚拟房地产、数字藏品等“元宇宙”相关概念,引导元宇宙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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